大陸人士來台觀光有甚麼條件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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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來台觀光有甚麼條件或限制?有甚麼法規?内容?甚麼時候可以不經第三地來台?





大陸人士來台目前只開放團進團出的旅客團體(福建與河北省籍的民眾不開放給與入台證) 商務考查團 旅居國外或在國外留學並持有當地永久居留權的一般民眾 以及跨國企業並且年營業額要超過法令的上限才能夠申請專業人士 目前台灣約有三千左右的大陸籍的專業經人士在台灣工作 台灣目前開放大陸人士以每天一千人次入台 十月一日開始將會曾加五百人次以及不在有晚點名的規定 至於甚麼時後將要開放不經第三地來台 還沒有明確的提案出來 以下是有關於大陸人士來台所需文件以及規範 : 申 請 赴 台 灣 觀 光 所 需 資 料 及 手 續 辦理入台證所需資料: 1.護照、居民身份證的清晰複印件,證件有效期最低爲六個月或以上 2.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5張 (底色不限) 3.填寫旅行證申請書一份 ,申請書需詳細如實用正楷字體填寫,不能有空白處) A.旅行證申請書上 “學曆” 一欄,若是大學畢業,不能填寫本科,祗需寫上大學畢業便可 B.旅行證申請書上 “現職” 及“初任日期”一欄,其填寫內容需與 “單位在職證明書”上填寫相符合 C.旅行證申請書上“經曆” 一欄,若申請人任職于政府機構,均需如實填寫過去所任之職位。 D.旅行證申請書上“海外地址” 一欄需如實填寫家庭地址、區域電話(座機) (不能以手機號碼代替) E.旅行證申請書上 “申請人親友狀況” 一欄,若父、母親已逝,仍需填上姓名,及填上 “殁” F.旅行證申請書上,若沒有填寫在台親友資料,來台後均不准離團拜訪親友。若需離團拜訪親友,則需填寫有關資料,方可批准。(離團拜訪親友祗能半天及需在出團前提出) 4.單位在職證明書一份 (需最少在單位任職六個月以上,證明書日期需于三個月內開出的) A.單位在職證明書上, 應有公司名稱、電話號碼(座機號碼不可爲小靈通或手機號碼)、公司地址、任職日期、職務、薪金證明、公司負責人或部門主管姓名及詳細聯系電話、公司印章 (因台灣方面會致電查核) B.單位在職證明書,必須使用有公司之信紙,及其內容均需打印出來。若是手寫或沒有使用公司信紙,則需附上公司營業執照的複印本 5.若沒有單位在職證明書(含退休人士) 則需要人民幣伍萬元之 銀行存款證明 A.銀行存款證明 :銀行定期存款證明書(正本),存款證明書必須在一個月內由銀行開發出的 (存款期需在三個月以上) B.銀行存款證明 :或 銀行存折證明 (複印件),開戶日期需在三個月以上, 最後一筆明細必須要一個月內在存折上打列出來 C.不同銀行存款證明可合並計算(含外幣存款),但均需存滿三個月以上 D.夫婦不能共享一份銀行存款證明書或銀行存折,需分別開立 E.股票、房産、汽車等資産證明,均不承認 6.若是學生,則需要現在就讀的學校發出之證明及學生證影印本各一份.(有學生證複印件不必開學校證明) 7.每團均需一位中國大陸領隊 (其證明可由中國大陸旅行社開立之單位在職證明書,或領隊執照複印本均可) *** 旅行證申請書、單位在職證明書請留底,因台灣方面會致電查核!*** 請 將 上 述 資 料 快 遞 至 本 社 便 可 1.收妥證件後(若無需補件),則十四個工作天便可辦妥入台證 2.若入台證批出後因個人原因不去,需收回入台證證件費人民幣伍佰元/人 3.團隊需依期返回,若有滯留逃跑,則需收取保證金每位客人爲人民幣三萬元整 4.團體需同進同出,不能中途離團或脫隊,及需遵守當地觀光規定。也不能臨時更改行程 5.需預先簽好泰國/菲律賓入境簽證,不能辦理落地簽證,以免影響入港及台灣行程 6.“入台證”在香港或其它第三國均可領取,進入台灣時需出示此證件 希望能夠幫到你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http://*****一、背景說明(一)行政院於90年11月23日第2761次院會通過「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推動方案」,並於91年1月1日開始試辦開放第3類對象包括赴國外留學或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二)政府以旅居海外的大陸人士為主要試辦對象,主要考量因素是在兩岸未能協商之情況下,管理較為容易,較不會發生跳機及遣返困難等問題,並有助兩岸良性互動及後續政策之推動。(三)試辦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已實施一段時間,因此,陸委會、內政部及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推動方案」第2階段執行事項,以進一步落實開放政策。二、第1階段開放之執行情形(一)截至91年6月24日止,我駐外管處已審查通過248位旅居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目前已完成臺灣觀光之旅者計有11團(包括日本大阪、東京、橫濱及美國舊金山等)共124人。其他旅居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亦陸續向我駐外管處提出申請。(二)由於第1階段開放僅限於第3類對象包括赴國外留學或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的大陸地區人民,因此,目前大陸人士來臺觀光人數有限。惟此一開放措施係顧及兩岸互動現況,已充分展現我方開放之善意與誠意,而大陸方面迄無任何阻撓措施,有利於雙方良性互動及後續開放措施的推動。(三)各界對試辦第3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後所反應之意見,大致彙整如次:1.晚間11時必須返回飯店休息形同「晚點名」、「宵禁」,干擾大陸旅客正常活動。2.希望准予自由離團購物、訪友。3.希望降低組團人數,並簡化申請來臺手續及時程,並免除不必要之面談。4.希望應聘赴海外工作之大陸人士列為開放對象,並進一步放寬限制,提高大陸人士來臺觀光意願。5.希望開放第1類及第2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三、第2階段執行事項之規劃經評估第1階段執行情形並考量民意反應後,政府認為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仍應配合兩岸互動,循序漸進推動,但可以局部擴大試辦範圍,相關規劃如次:(一)擴大試辦範圍:1.開放對象擴大至第2類—即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臺灣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但須以不違反大陸地區的法令為前提。此係考量第2類大陸地區人民赴國外旅行業經大陸官方審核通過,讓其轉來臺灣觀光,管理上較為容易。2.放寬第3類對象之限制,除赴國外留學及旅居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外,亦准許旅居國外包括港澳地區4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行之配偶及直系親屬來臺觀光。此係配合駐香港國際機場辦事處之設置,並讓符合資格的大陸地區人民的家屬亦能同時來臺觀光。(二)放寬相關限制:針對目前若干不合理限制或容易引起誤會之規定,作一修正:1.第2類及第3類組團人數由10人降為7人,但實際入境人數仍維持最低5人之規定。2.調整資格審查之面談規定;內政部已函駐外單位對於海外大陸人士申請來臺觀光,除有必要外,毋須進行面談。3.修正團員離團的通報規定,避免造成外界有「宵禁」、「晚點名」等之誤解。(三)協商問題:1.政府採取擴大試辦範圍之作法,充分顧及到大陸當局的立場及兩岸之良性互動。2.現階段將持續協助民間團體在政府監督下,就開放各類大陸人民來臺觀光涉及的民間合作事項,與大陸業者進行商談。(四)實施時間:上述規劃將配合宣導及駐香港國際機場辦事處之設置,於91年5月10日開始實施。(五)相關推動事項:配合開放旅居香港、澳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由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討放寬香港、澳門人民來臺落地簽證適用範圍,並可優先考量第2次來臺香港、澳門居民隨行之配偶及直系血親,以方便香港、澳門居民來臺觀光。參考資料:境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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